【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所規範的章名?(A)妨害安寧秩序(B)妨害善良風俗(C)妨害交通安全(D)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 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 第二章妨.....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所規範的章名?(A)妨害安寧秩序(B)妨害善良風俗(C)妨害交通安全(D)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
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
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
第三章妨害公務
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所規範的章名?(A)妨害安寧秩序(B)妨害善良風俗(C)妨害交通安全(D)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
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
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
第三章妨害公務
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主題】6 依據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集會遊行之禁制區?(A)行政院(B)司法院(C)監察院(D)考試院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
【評論主題】4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何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A)現場之警察人員 (B)現場帶班主管 (C)善意之第三人 (D)利害關係人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所規範的章名?(A)妨害安寧秩序(B)妨害善良風俗(C)妨害交通安全(D)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
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
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
第三章妨害公務
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主題】10.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下列何者定之?(A)內政部警政署(B)內政部(C)法務部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所規範的章名?(A)妨害安寧秩序(B)妨害善良風俗(C)妨害交通安全(D)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
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
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
第三章妨害公務
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主題】10.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下列何者定之?(A)內政部警政署(B)內政部(C)法務部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37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作下列何項處置?(A)暫時權利保護 (B)假處分 (C)國家賠償 (D)更正或補充之
【評論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四條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評論主題】34 依據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下列何者並非其要件?(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B)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評論主題】4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何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A)現場之警察人員 (B)現場帶班主管 (C)善意之第三人 (D)利害關係人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評論主題】21 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C)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逕予易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A)第 50 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B)第 51 條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C)第 52 條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D)第 53 條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評論主題】11.下列何者使用警械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A)警察役役男(B)私人保全(C)海關緝私人員(D)海岸巡防機關人員
【評論內容】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4.依警察法第6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兼有對中央刑事警察之指揮監督權?(A)當地行政首長(B)所屬警察機關長官(C)當地法院檢察官(D)法務部部長
【評論內容】
第 5 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 (司)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 警察業務。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
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
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評論主題】1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處罰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再有違序行為時,應如何處罰?(A) 得加重處罰(B) 保安處分處罰(C) 從重處罰 (D) 易處拘留處罰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6 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評論主題】12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採行之干預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命停止舉動(B)命高舉雙手(C)檢查是否持有兇器(D)依管束規定令供述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評論主題】12.下列何者須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A)裝設路口監視器(B)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定期觀察(C)指定酒測路檢點(D)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評論主題】4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規定,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何者書面同意後,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A)警政署長 (B)警察局長 (C)警察分局長 (D)檢察官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評論主題】30 經許可之集會遊行,現場有違反許可限制事項時,主管機關之作為不包含下列何項?(A)命令解散 (B)撤銷許可 (C)制止 (D)警告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評論主題】46 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種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沒入,屬處罰類別之一種 (B)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C)罰鍰,原則為新臺幣 3 百元以上,3 萬元以下 (D)拘留,例外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二、勒令歇業。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 逾新臺幣六萬元。五、沒入。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20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列何者不屬於治安顧慮人口所定之查訪對象?(A)偽造有價證券 (B)妨害自由 (C)詐欺 (D)妨害性自主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5 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4 警察依法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對人民合法使用警械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A)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B)應命其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 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評論主題】18 經許可遊行之負責人,對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應負責清理。違反者之法律效果為何?(A)處以罰金(B)處以怠金(C)處以罰鍰(D)處以拘留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 18 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27 條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所規範的章名?(A)妨害安寧秩序(B)妨害善良風俗(C)妨害交通安全(D)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
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
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
第三章妨害公務
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主題】10.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下列何者定之?(A)內政部警政署(B)內政部(C)法務部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所規範的章名?(A)妨害安寧秩序(B)妨害善良風俗(C)妨害交通安全(D)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
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
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
第三章妨害公務
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評論主題】4 依據集會遊行法,警察得對參與集會遊行的人所攜帶之危安物品,採取何種作為?(A)先扣押後依法處理(B)先留置後依法處理(C)先扣留後依法處理(D)先驅逐後依法處理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6 依據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集會遊行之禁制區?(A)行政院(B)司法院(C)監察院(D)考試院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評論主題】10.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下列何者定之?(A)內政部警政署(B)內政部(C)法務部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76.警察對於因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之危害情形而威脅人民生命、身體、財 產安全時,得採取必要即時強制之措施,未含下列何者? (A)使用 (B)處分 (C)處置 (D)限制使用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5條(使用、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或建築物等)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