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aris】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損失補償者,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其他補充資料:警察職權執行法和損害賠償以及損失補償相關的法條:第30條(損害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第31條(損失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不儲值也很強】評論
A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 C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D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