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有關補償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C)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請求
(D)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326
統計:A(38),B(7),C(16),D(8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的學派、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用户評論

Damaris】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損失補償者,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其他補充資料:警察職權執行法和損害賠償以及損失補償相關的法條:第30條(損害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第31條(損失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不儲值也很強】評論

        A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      C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D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