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vy】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介肥】評論
居住未必是自有,故價值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