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警察對下列何項情形,不得為管束?
(A)酒醉意識不清,倒臥路旁
(B)竊盜被逮捕,羞愧意圖自殺
(C)與鄰居發生糾紛,企圖引火燒屋
(D)行車糾紛,雙方在路旁互相叫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3968
統計:A(43),B(10),C(32),D(903),E(0)

用户評論

Jimmyl1031】評論

D 要意圖暴行或鬥毆

coffeeya】評論

警職法第19條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A)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B)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C)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