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東昌】評論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楊智文】評論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一、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化險為夷。二、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三、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前項各款事蹟之認定,由本部警政署設審議會公開審議之。
【魔法少女可愛p】評論
第20條(警察職務之調任)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