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智文】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警察不得選處「申誡」之法定罰?(A)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B)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C)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

【評論內容】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評論主題】4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警察不得選處「申誡」之法定罰?(A)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B)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C)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

【評論內容】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評論主題】46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A)非法寄藏衝鋒槍(B)非法持有衝鋒槍(C)非法出借衝鋒槍(D)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衝鋒槍

【評論內容】第七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46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A)非法寄藏衝鋒槍(B)非法持有衝鋒槍(C)非法出借衝鋒槍(D)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衝鋒槍

【評論內容】第七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8.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對其使用警銬?(A)違序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B)將被攔停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C)被管束人有毀損他人物品之虞時(D)對酒醉者執行管束措施時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評論主題】5.地方政府警察局之組織規程,係由下列何者訂定之?(A)地方政府 (B)地方議會 (C)內政部 (D)內政部警政署

【評論內容】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評論主題】33 有關警察人員之陞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人員之陞遷,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辦理(B)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C)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一、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化險為夷。二、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三、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前項各款事蹟之認定,由本部警政署設審議會公開審議之。

【評論主題】11.下列關於「危險物之扣留」之敘述,何者正確:(A) 扣留物一年內無法發還,其歸屬國庫(B) 扣留之物,即應予沒收、沒入(C) 扣留原因未消失,得延長扣留一個月(D) 扣留期間原則不得逾二十日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8條(危險物之扣留)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評論主題】49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為犯罪行為?(A)非法寄藏公告查禁之模擬槍(B)改造模擬槍發射未具殺傷力之子彈(C)原住民為營生,非法自製獵槍打獵(D)非法出借魚槍

【評論內容】第 9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46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A)非法寄藏衝鋒槍(B)非法持有衝鋒槍(C)非法出借衝鋒槍(D)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衝鋒槍

【評論內容】第七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50 下列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為法規命令(B)依「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因檢舉而破獲制式手槍,並追出來源者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標準第 1 條 本標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為法規命令

【評論主題】47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包庇該犯行而應依法加重處罰之情形?(A)非法持有手槍(B)非法持有獵槍(C)非法持有魚槍(D)非法持有子彈

【評論內容】第 16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有 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4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警察不得選處「申誡」之法定罰?(A)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B)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C)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

【評論內容】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