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碩】評論
C是專處罰鍰的案件第73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ChienLun Chen】評論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楊智文】評論
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