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外國公司欲於我國境內從事營業活動者,須向經濟部商業司作下列何種申請?
(A)外國公司之設立登記
(B)分公司之設立登記
(C)外國公司之認許
(D)外國公司之認許及分公司之設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6842
統計:A(17),B(14),C(19),D(1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371 條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用户評論

悅悅】評論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13條 :外國公司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認許,並於認許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蘇翊涵】評論

公司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第4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n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n業務。n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n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n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第375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