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蘇翊涵】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外國公司欲於我國境內從事營業活動者,須向經濟部商業司作下列何種申請?(A)外國公司之設立登記(B)分公司之設立登記(C)外國公司之認許(D)外國公司之認許及分公司之設立登記

【評論內容】

公司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4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n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n業務。n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n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n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第375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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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4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n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n業務。n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n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n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第375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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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4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n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n業務。n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n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n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第375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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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4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n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n業務。n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n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n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第375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