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74】評論
△有關土地得否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疑義按103年6月1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51條規定:「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及103年11月19日本部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0條第4款規定:「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四、未實現重估增值:指依法令辦理資產重估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是以,資產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重估,例如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至於自用土地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其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