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spring】評論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小蟲】評論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第 19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這選擇題要選最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