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警察為防止危害,對特定人有管束其自由之必要,得為管束。下列何者未明定?
(A) 瘋狂或酒醉者
(B)現行暴力犯罪者
(C)意圖自殺者
(D)暴行或鬥歐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7929
統計:A(11),B(727),C(10),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HA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9 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