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7.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之從刑?1褫奪公權 2 沒收3追徵追繳或抵償4 易服社會勞動5 易科罰金(A)123(B)235(C)135(D)134(E)1

【評論內容】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37.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之從刑?1褫奪公權 2 沒收3追徵追繳或抵償4 易服社會勞動5 易科罰金(A)123(B)235(C)135(D)134(E)1

【評論內容】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三、養殖管理技術發展中,近期業者透過混養及微生物使用提升養殖效益,詳細論述可以運用之混養物種、使用之微生物及其扮演機制,並提出此類近似生態養殖之整體收支及物質循環。(25 分)

【評論內容】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三、養殖管理技術發展中,近期業者透過混養及微生物使用提升養殖效益,詳細論述可以運用之混養物種、使用之微生物及其扮演機制,並提出此類近似生態養殖之整體收支及物質循環。(25 分)

【評論內容】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路人拾金不昧報警招領,員警甲利用職務之便,占為己有。問甲構成何罪?(A)公務員圖利罪 (B)公務侵占罪 (C)公務竊盜罪 (D)公務詐欺罪

【評論內容】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77 下列組織規範,何者非屬法律位階?(A)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B)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C)內政部組織法(D)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評論內容】

法律位階:法、律、條例、通則

(A)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B)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C)內政部組織法 

(D)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評論主題】42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A)為具體事件而規定 (B)對象為不特定人 (C)由行政機關訂定 (D)對外發生效力

【評論內容】

第一百五十條 (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評論主題】1 警察為偵辦詐騙集團,利用第三人秘密蒐集犯罪資料,下列何者不得為之?(A)發給工作費用,以爭取合作 (B)定期或不定期聯繫,探詢工作情形(C)必要時可同意參與詐騙,避免身分曝光 (D)給予必要的訓練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III.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評論主題】三、養殖管理技術發展中,近期業者透過混養及微生物使用提升養殖效益,詳細論述可以運用之混養物種、使用之微生物及其扮演機制,並提出此類近似生態養殖之整體收支及物質循環。(25 分)

【評論內容】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三、養殖管理技術發展中,近期業者透過混養及微生物使用提升養殖效益,詳細論述可以運用之混養物種、使用之微生物及其扮演機制,並提出此類近似生態養殖之整體收支及物質循環。(25 分)

【評論內容】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37.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之從刑?1褫奪公權 2 沒收3追徵追繳或抵償4 易服社會勞動5 易科罰金(A)123(B)235(C)135(D)134(E)1

【評論內容】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331.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法執行盤查勤務時,下列有關其得採取措施 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得搜索其有無攜帶違禁物 (B)必要時得檢查其是否持有兇器 (C)被盤查人拒絕盤查時,即得開

【評論內容】

第五條 (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評論主題】93.依法設置之駐衛警察,其使用警械以何為原則。 (A)警刀 (B)警槍 (C)空氣槍 (D)警棍

【評論內容】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5 條     

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 (分局) 備查。

【評論主題】07.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因而傷人或致死者,其醫藥費或埋葬費由那一個 機關負擔? (A)由內政部負擔。 (B)由內政部警政署負擔。 (C)由各該級政府負擔。 (D)由該管警察單位負擔。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評論主題】019.集會遊行不得在國際機場港口及其周邊範圍舉行,國際機場港口之週邊範圍,由何機 關 劃定公告: (A)行政院 (B)國防部 (C)內政部 (D)外交部。

【評論內容】

第六條 (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評論主題】13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管簡易庭得通知查獲員警提出書面報告 (B)委任代理人到場受訊應提出委任書 (C)被調查人拒絕陳述姓名警察不得加以處罰 (D)違序嫌疑人

【評論內容】

第 67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五))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評論主題】150.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人民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聲明異議: (A)經原處分機關向內政部提起 (B)經原處分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 (C)經原處分機關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起 (D)經地

【評論內容】第五十五條 (救濟之方式與期限)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評論主題】111.下列何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形,警察機關得不經調查逕行處分? (A)行為人自首者 (B)因過失違反者 (C)嫌疑人不能到案者 (D)情節輕微案情明確者。

【評論內容】 第四十四條 (直接逕行處分)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評論主題】184.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未經執行之行政執行案件,其執行時效為: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評論內容】

第七條 (執行期間之限制)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5年內不執行,就不能再執行

10年內未執行完畢,就不能再執行

【評論主題】27.關於怠金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行政執行修法前,稱「怠金」為「罰鍰」 (B)怠金係間接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之強制執行手段 (C)怠金之額度範圍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D)行政執

【評論內容】

第 30 條 (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評論主題】180.警察得強制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離車,其發動要件: (A)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 (B)為查證其身分時 (C)其拒絕受檢時 (D)須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時。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149.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係指: (A)警察機關 (B)警察人員 (C)警正、警佐、警員 (D)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 (名詞定義)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評論主題】28.關於怠金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間接強制之 (B).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處以怠金間接強制之 (C).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連續處以怠金)

I. n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II.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4.警察為為止犯罪,認有必要,需以目視或運用科技工具蒐集個人資料,所蒐集個人資 料,每次不得逾多少時限?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III.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四、假 設 平 面 上 4 個點位於一個圓弧上,其平面坐標( x ,y) 的觀測値分別為及 (x, y的單位皆為m)。圓的方程式為 ,其中,(h,k) 、r分別代表圓心坐標及半徑。欲利用上述4個點的平

【評論內容】第六十二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評論主題】三、養殖管理技術發展中,近期業者透過混養及微生物使用提升養殖效益,詳細論述可以運用之混養物種、使用之微生物及其扮演機制,並提出此類近似生態養殖之整體收支及物質循環。(25 分)

【評論內容】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題組】⑵相較於直接透過法律禁止在中小學校園提供含糖飲料,試從其對平等的效應及有效性,分析其他政策工具的利弊得失,並提出你的建議,包含可能需要的配套措施。(10 分)

【評論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 (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四、如圖四所示,長度為 2L 的彈性伸臂(over-hanging)梁 ABC,端點 A 受鉸接支撐(hingesupport),中點 B 受滾柱支撐(roller support),BC 段承受線性

【評論內容】

第二十七條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評論主題】【題組】⑷ water holding ability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 82 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

針對竊盜罪之著手時點,認為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時,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評論主題】一、假定 J 國生產並出口手機,A 國生產並出口石油。原先兩國的實質匯率(real exchangerate)為 1 支手機可換 4 桶石油,此時 J 國出口 40 支手機,進口 64 桶石油。若今實

【評論內容】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評論主題】一、甲、乙締結甲所有 A 地的買賣契約後,甲於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先將 A 地交付予乙,乙旋即將該地出售予丙並交由丙使用。其後,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甲乃解除與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

【評論內容】

在從事任何運動項目時,會出現各種意外事故,而這些意外事故是大眾容許的,故搶球不甚受傷,因為是意外,所以可以用容許風險阻卻違法。

【評論主題】【題組】(二)太陽系有幾顆行星?那一顆最大?那一顆最小?那一顆距離太陽最近?那一顆最遠?

【評論內容】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題組】⑶疾病勝算比(Odds Ratio)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二、一土方借方之體積為 Vb,其孔隙比(void ratio)為 1.5,若此借方將作為孔隙比要達0.75 的填方,則此填方之體積 Vf與借方之體積 Vb之比值為何?(20 分)

【評論內容】

第三百四十九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評論主題】【題組】⑵Reactive oxygen species

【評論內容】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一、某測量機構購買一部電子測距儀,其測距誤差為(5mm ±5 ppm ) ,於其測量業務中有一段邊長為 856.32m,試計算相當於測距誤差之測角誤差為何?(以秒為單位表示)(20 分)

【評論內容】

家靜:「信強拿刀威脅小如把錢拿出來。」 刑法普通強盜罪

夢芳:「志偉大量印製偽鈔。」 刑法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美穎:「小張酒醉駕駛結果撞死人。」 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死罪

惠如:「小強已經半年沒有付房租了。」 民法第445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評論主題】題目:那一刻,真美 說明:  生活中有許多動人而美好的時刻:也許是出走戶外,發現山的壯麗與海的遼闊;或者是閱讀的時候,某段文字觸動了內心;也可能是在大雨中,看見父母為子女遞送雨傘的身影……那些動人的時

【評論內容】第十條 (名詞定義)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評論主題】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第 60 條規定建築物基礎應視基地特性,依那些情況檢討其穩定性及安全性,並採取防護措施。(25 分)

【評論內容】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評論主題】四、何謂正高?(5 分)何謂橢球高?(5 分)在臺中市某一水準點上施測 GNSS 衛星測量,試問該點之橢球高及正高何者之值較大?其原因為何?(10 分)

【評論內容】

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題組】(三)利用臭氧(O3)、雙氧水(H2O2)加紫外線(UV)或亞鐵離子(Fe2+)配合雙氧水(H2O2)的芬頓反應,均為水體環境中常見的高級氧化處理程序(Advanced OxidationPr

【評論內容】第三百四十四條 (上訴權人─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三百四十五條 (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三百四十六條 (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三百四十七條 (上訴權人-自訴案件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評論主題】【題組】 ⑵該上市公司實際負擔的借款利率為何?(13 分)

【評論內容】

第七條 (執行期間之限制)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5年內不執行,就不能再執行

10年內未執行完畢,就不能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