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勒】評論
第三人蒐集犯罪資料仍需遵守法令
【s72665841】評論
第 12 條 (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III.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