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菇菇】評論
有條文嗎
【Rodman】評論
173、174 以外之他人所有物 致生公共危險放火燒燬條文中標的物且致生公共危險
【s72665841】評論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