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甲--律師職業但是D說""私下"代人以金錢向法院活動(D選項的重點)代表無關職業問題 所以是普通侵占罪
【嗯】評論
甲--律師職業但是D說""私下"代人以金錢向法院活動(D選項的重點)代表無關職業問題 所以是普通侵占罪私下非業務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