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花筒寫輪眼】評論
共同正犯: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林宗佑】評論
未何不是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
【windy10633】評論
因為丙是利用上班睡覺及不鎖門方式,來促使甲乙行竊順立,這邊屬320+28。丙不屬於321加重要件 結夥三人上犯之者,[結夥]實務認為(要當下在現場一起實行犯罪行為為限),如丙為把風才足以算是[結夥]犯行。丙的行為屬,提供有利的犯罪現場,不鎖門及睡覺(行為的負擔)且有決意(犯意的聯絡),只屬共同正犯,不屬加重要件的結夥犯。有錯請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