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72665841】評論
第三百四十四條 (上訴權人─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三百四十五條 (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三百四十六條 (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三百四十七條 (上訴權人-自訴案件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陳羿潤】評論
可是刑訴法§344第5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又稱職權上訴,此是否可視為有上訴權。該條第3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害人須經由檢察官才能上訴,此是否表示被害人無直接提起上訴之權?請高手幫小弟解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