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為什麼?
【KAKALA】評論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謂之性交。非以性器進入者不含進入口腔。
【s72665841】評論
第十條 (名詞定義)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