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中止行為+因果關係準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盡力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1.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若採實務之喪失效能說,房子並未完全燒毀,僅成立放火未遂,且為既了未遂(甲認其放火行為已實行結束),甲須積極防止結果之發生始成立中止行為,不能僅僅只是如未了未遂般單純放棄實行,但防果行為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縱使經由第三人協力,只要係因該行為最終避免結果之發生,仍認其成立中止行為,而不究其程度。2. 承上,若非甲告知乙,不會有乙通知消防隊前來救火一事,結果之不發生與甲之中止行為有因果關係,不適用準中止。(若認兩者無因果,則難想像僅有臥室之家具遭燒毀之輕微侵害,恐將釀成更大災禍才是。)是故...
【自然而然】評論
請問一下,173第2項不是過失嗎?但甲是自己點然,不成立173第1項嗎?
【見朕騎姬】評論
第 173 條I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II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IV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題怎麼看都是放火罪 但173條第2項是失火罪 且失火罪應屬過失犯 不可能成立中止未遂或準中止未遂的問題!刑法第173條第2項是失火罪(A) (B) (C) (D)皆應改成刑法第173條第3項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間三樓的公寓內,甲因與女友吵架而心情不佳,於是點燃臥室內的棉被後,再跑到陽台撥打電話給乙,告知家中失火,乙及時通知消防隊,當火勢被撲滅時,僅有臥室內的家具遭燒燬。依據新修正刑法規定,甲成立何罪? 26 (A)第一七三條第二項與第二五條放火罪的未遂犯 (B)第一七三條第二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前段放火罪的中止犯 (C)第一七三條第二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後段放火罪的準中止犯 (D)第一七三條第一項的放火既遂罪修改成為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間三樓的公寓內,甲因與女友吵架而心情不佳,於是點燃臥室內的棉被後,再跑到陽台撥打電話給乙,告知家中失火,乙及時通知消防隊,當火勢被撲滅時,僅有臥室內的家具遭燒燬。依據新修正刑法規定,甲成立何罪? (A)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五條放火罪的未遂犯 (B)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前段放火罪的中止犯 (C)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後段放火罪的準中止犯 (D)第一七三條第三項的放火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