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警察預防犯罪或防制危害工作,得運用第三人(俗稱「線民」)蒐集資料,係依據:
(A)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B)刑事訴訟法
(C)警察職權行使法
(D)無法令依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6561
統計:A(47),B(8),C(757),D(5),E(0)

用户評論

【用戶】Frank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