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規定,何者有誤?
(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之資料,應經警察分局長或局長核准後實施
(B)第三人即係臥底偵查者
(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警察機關得支給其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D)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9439
統計:A(40),B(713),C(24),D(7),E(0) #
個人:尚未作答 書單: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用戶】sanji791030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三人是線民

【用戶】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C),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