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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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4條(扣留物之返還)nn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翻譯:第一項之人是指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留物變賣的價金,在扣除扣留費,保管費後,返還剩下的錢給物的所有人。所以錢是所有人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