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7.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營業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停止營業之處罰,得加重或減輕之
(B)營業罰之處罰,係由警察機關裁定之
(C)營業罰之執行時效,均為六個月
(D)營業罰之追究時效,均為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6316
統計:A(66),B(12),C(23),D(257),E(0)

用户評論

黃冠堯】評論

停止營業為3個月,勒令歇業為6個月

107警特受訓中】評論

拘勒6其餘3個月

不管怎樣都要考上才行】評論

追究時效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執行時效拘留 勒令歇業6個月 ; 停止營業 罰緩 沒入 申誡 3個月

Ginny Chang】評論

追究時效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執行時效拘留 勒令歇業6個月 ; 停止營業 罰緩 沒入 申誡 3個月

我一定要考上】評論

追究時效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執行時效拘留 勒令歇業6個月 ; 停止營業 罰緩 沒入 申誡 3個月

皓皓~】評論

本題答案有問題,應為D才是!請板主更正,謝謝!(第31條)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換言之除拘留及罰鍰外均無加重或減輕之規定。再者,本題是詢問『追究』時效而非『執行』時效,除了查禁物無時效限制之外,其餘均2個月,至於樓上大大們所討論的是『執行』時效而非『追究』時效。(請參照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