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堯】評論
停止營業為3個月,勒令歇業為6個月
【107警特受訓中】評論
拘勒6其餘3個月
【不管怎樣都要考上才行】評論
追究時效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執行時效拘留 勒令歇業6個月 ; 停止營業 罰緩 沒入 申誡 3個月
【Ginny Chang】評論
追究時效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執行時效拘留 勒令歇業6個月 ; 停止營業 罰緩 沒入 申誡 3個月
【我一定要考上】評論
追究時效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執行時效拘留 勒令歇業6個月 ; 停止營業 罰緩 沒入 申誡 3個月
【皓皓~】評論
本題答案有問題,應為D才是!請板主更正,謝謝!(第31條)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換言之除拘留及罰鍰外均無加重或減輕之規定。再者,本題是詢問『追究』時效而非『執行』時效,除了查禁物無時效限制之外,其餘均2個月,至於樓上大大們所討論的是『執行』時效而非『追究』時效。(請參照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