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4.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被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元,警察機關依其申請准其分五期 平均繳納,但甲繳了第一期後,即未再繳納。下列有關其分期繳納及逾期不繳納易以 拘留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繳納之餘額,其完納期限為第一期之到期日
(B)如以六百元易以拘留一日,依司法實務見解,甲逾期不完納罰鍰,應易以拘留五 日
(C)易以拘留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70
(D)警察機關得准其於六個月內分期繳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9091
統計:A(84),B(25),C(232),D(11),E(0)

用户評論

一定要考上】評論

張家蓁社維法第32條2項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Bepo Lee】評論

A選項錯誤是遲誤當期之到期日才正確。B選項錯誤是罰緩易以拘留是300-900元易1日,如罰緩折算超過5日者,以罰緩總額與5日之日數按比例折算。C選項易以拘留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此為正確,另需注意也是自遲誤當期之到期日起算。D選項錯誤是分期是準於3個月內、15日為1期,可分2至6期。

Yami】評論

易以拘留,其執行時效依舊是照罰鍰的執行時效3個月,並不會因而變更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