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考上】評論
張家蓁社維法第32條2項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Bepo Lee】評論
A選項錯誤是遲誤當期之到期日才正確。B選項錯誤是罰緩易以拘留是300-900元易1日,如罰緩折算超過5日者,以罰緩總額與5日之日數按比例折算。C選項易以拘留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此為正確,另需注意也是自遲誤當期之到期日起算。D選項錯誤是分期是準於3個月內、15日為1期,可分2至6期。
【Yami】評論
易以拘留,其執行時效依舊是照罰鍰的執行時效3個月,並不會因而變更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