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程序法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依據題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9 條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 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由上述概念可知外部效力發生時間點:「處分書交付或送達時」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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