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答力】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70 年台上字第 954 號 慶豐社區理事會係依台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劃第九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立,並非公務機關,而係舉辦公益為目的之民眾團體,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上訴人以理事長身分持有該社區財物,乃因公益而持有。其將因公益而持有之押標金侵占花用,應成立刑法上之侵占公益上持有物罪。
【Sunny Su】評論
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並非里長的公職務內容
【皓皓~】評論
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所持有之物者為侵占公益,其中之公共利益,不論係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屬之
【林岳龍】評論
335普通侵占罪。336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