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為某里里長,為支應該里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之經費,向該里里民募得新臺幣 50 萬元款項後,挪用其中 10 萬元以自己名義捐贈該里某寺廟修建用。問:甲應負何刑責?
(A)普通侵占罪
(B)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罪
(C)侵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罪
(D)業務侵占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8126
統計:A(30),B(102),C(247),D(80),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70 年台上字第 954 號 慶豐社區理事會係依台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劃第九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立,並非公務機關,而係舉辦公益為目的之民眾團體,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上訴人以理事長身分持有該社區財物,乃因公益而持有。其將因公益而持有之押標金侵占花用,應成立刑法上之侵占公益上持有物罪。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70 年台上字第 954 號 慶豐社區理事會係依台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劃第九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立,並非公務機關,而係舉辦公益為目的之民眾.....看完整詳解

【用戶】Sunny 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並非里長的公職務內容

【用戶】皓皓~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所持有之物者為侵占公益,其中之公共利益,不論係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屬之

【用戶】林岳龍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335普通侵占罪。336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