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評論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刑法227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風】評論
請問為什麼不能用225?
【Chiao Lin】評論
刑法225I 對於男女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225是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與心智缺陷。本例雖A女智能不足,但甲男並非利用A女之智能不足狀態與之為性交,而係在飲料中摻入安眠藥,使A女陷入昏沉狀態而得逞。故甲男所利用的為A女因服用摻有安眠藥飲料所導致之昏沉狀態而非A女心智不足的精神狀態,因此不用225而依222第一項第四款加重強制性交論處之。
【骨頭(警 上榜)】評論
A女的沈睡是甲男基於性侵故意造成的,所以不能論225,225是行為人利用既存的狀態(例如:被害人跟朋友狂歡後酒醉不省人事,行為人覺得機不可失而趁機性侵);也不能論227,因為不是合意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