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爭點在肇逃故意,即「行為人是否須認知到有致人死傷事實存在」。若採構成要件說,行為人須認知自己為肇事者,否則不成立。若採可罰性要件說(客觀處罰條件說),則只要事實上有發生即可,行為人不管有無認知均成罪。題目應該是站在前者立場。如果具故意,則為284II+185-4數罪併罰。
【BASEDIO】評論
本罪保護之法益:1.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立法的理由,參考294遺棄罪之規定。但本來就可以引用遺棄罪了。2.公共法益:肇事者有義務來監控這種公共危險狀態3.民事賠償請求權:保護理由為抽象危險的財產犯罪,確保責任釐清與民事求償請求權4.協助確認事故的責任歸屬:同上理由,有助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實務上101.5599號:就算沒有過失,也應留在現場,協助公權力行使,否則就成立185-4,並且嚴格要求要(在場)(協助)(救護),缺一不可
【Emily】評論
選擇題要採實務還是學說?
【Ke-Lun Chen T】評論
實務可以採犯罪論的觀點或刑事政策立場但考試盡量以犯罪論的觀點來解答
【alllenjulia】評論
這題修法囉!!釋字777已刪除業務過失
【骨頭(警 上榜)】評論
現在沒有業務過失了請將答案A改為過失傷害。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甲以駕駛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發車準備前往載運貨櫃,於倒車時,因疏於注意,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 A,A 跌倒在地,手腳擦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依舊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A)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B)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C)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D)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修改成為甲以駕駛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發車準備前往載運貨櫃,於倒車時,因疏於注意,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 A,A 跌倒在地,手腳擦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