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Wen】評論
通"姦":仍指「男女」之「性器接合,交媾行為」,故口、肛、指等滿足性慾行為,不成立通姦罪,此較第十條性交定義為窄。
【Mr. Ku】評論
但這題若依照學說上之說法,甲、乙就成立通姦罪
【PAULD】評論
回二樓,"姦"必須是狹義的性器接合
【myan】評論
欠缺性器使之結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tony12345647】評論
除罪了
【Huang Hsin】評論
101年 - 101年 - 101律師第一試:刑法#8931 #8931 --12題通姦罪已無刑事責任。
【HowWen】評論
通"姦":仍指「男女」之「性器接合,交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