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oW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5 甲列乙為被告,於2010年10月3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50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2008年7月1日駕車在臺中市中港路上超速(d1事實)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

【評論內容】

(D)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雖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但如係受訴法院於職務上所得知之事實,亦得予以斟酌,但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8條之規定「I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II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評論主題】21.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法律效果為何?(A)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B)最高限額抵押權轉換為普通抵押權(C)該債權再屬

【評論內容】

依民法第881-15條之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選項C漏列「不」這個字。

【評論主題】23.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經登記始生效力?(A)兩願離婚 (B)法院調解離婚(C)收養(D)監護宣告

【評論內容】

【除錯】

(A)兩願離婚 

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B)法院調解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第1052之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C)收養

第1079-3條(收養之生效時點)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D)監護宣告 

經法院宣告時。

【評論主題】17.關於受寄人保管寄託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受有報酬者,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B)經寄託人之同意者,受寄人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C)另有習慣者,受寄人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評論內容】

【除錯】

(A)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受有報酬者,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第590條(受寄人之注意義務)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B)經寄託人之同意者,受寄人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第592條(寄託之專屬性)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C)另有習慣者,受寄人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第592條(寄託之專屬性)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D)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受寄人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第592條(寄託之專屬性)

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評論主題】15.甲因晚年身體不好,故欲將其財產事務委任其子乙處理。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A)甲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對乙而為特別委任(B)甲得就一切事務,對乙而為概括委任。但動產之出賣,須有特別之授

【評論內容】

【民法關於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之規定】

第532條(受任人之權限-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第533條(特別委任)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第534條(概括委任)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評論主題】13.甲贈與A機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贈與為單獨行為,僅甲負擔給付義務(B)贈與為契約,不須得到乙之允受(C)若因甲之輕過失致A機車滅失,甲不負擔給付不能責任(D)甲將機車讓與給乙後,仍得任

【評論內容】

【除錯】

(A)贈與為單獨行為,僅甲負擔給付義務→贈與是為契約,非為單方行為,實屬「單務契約」。

【判決摘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282 號民事判決】贈與本即屬無償且不具對價性質之財產移轉,即便附負擔之贈與,亦僅係賦予贈與人能在受 贈人違反負擔時,有再次思考並選擇撤銷贈與之權利,仍係以贈與為主、負擔為從之單務契約,並無兩相對酬或互為對價之性質,亦不改贈與為無償給予之本質,且贈與本為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之自由處分權限。

(B)贈與為契約,不須得到乙之允受 →須得受贈人允受方為成立。

☆第四百零六條 (贈與之意義及成立):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C)若因甲之輕過失...

【評論主題】10.甲對乙有100萬元債權,乙對甲有80萬元債權,清償期同時屆至後,甲將對乙之債 權讓與給丙,丙通知乙,並請求乙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在80萬元之範圍内,得對丙主張抵銷(B)乙丙並未互

【評論內容】

本題以甲為讓與人,乙為債務人,丙為受讓人。

【參考法條】

第294條 (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299條 (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8.甲向乙承租套房衣間,於入住後發現該房為輻射屋。甲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A)解除權(B)終止全(C)撤回權(D)解散權

【評論內容】

第424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評論主題】4.乙函請友人甲幫忙找尋房屋,甲接獲乙之來函後,即以信函回覆乙,表示願意將其所有 之閒置新屋,按新臺幣1千萬元售於乙,甲於信函發出後,因遭遇車禍死亡,丙為甲 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

【評論內容】

【思考體系】

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

【參考法條】

第 94 條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年度重訴字第 354 號 民事判決非對話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非採「發信主義」,而係「受信主義」,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甲男係有配偶之人,未婚之乙女亦明知甲男為有配偶之人。某日,甲與乙共同駕車出遊,至某一郊區,乙在車上為甲口交。依實務見解,對甲、乙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通姦罪,乙無罪(B)甲、乙皆無罪

【評論內容】通"姦":仍指「男女」之「性器接合,交媾行為」,故口、肛、指等滿足性慾行為,不成立通姦罪,此較第十條性交定義為窄。

【評論主題】以下何者,不構成侵害墳墓屍體罪?(A)因為仇恨鞭打遺骨 (B)挖掘史前人類古墳(C)因為癖好姦淫屍體 (D)盜取墓穴中安放屍體之棺木用以燃燒取暖

【評論內容】

為什麼答案不能是(D)盜取墓穴中安放屍體之棺木用以燃燒取暖呢?答案B跟第248條(發掘墳墓罪)發掘墳墓者,此態樣有何不同?

有高人可以指點指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