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甲因晚年身體不好,故欲將其財產事務委任其子乙處理。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對乙而為特別委任
(B)甲得就一切事務,對乙而為概括委任。但動產之出賣,須有特別之授權
(C)甲得就一切事務,對乙而為概括委任。但動產之贈與,須有特別之授權
(D)甲得就一切事務,對乙而為概括委任。但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2年者,須有特別之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9736
統計:A(34),B(109),C(43),D(117),E(0)

用户評論

Wazowaski】評論

第 534 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HowWen】評論

【民法關於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之規定】第532條(受任人之權限-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第533條(特別委任)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第534條(概括委任)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