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甲列乙為被告,於2010年10月3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50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2008年7月1日駕車在臺中市中港路上超速(d1事實)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骨折,支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80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下列選項何者為正確?
(A)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認定甲之請求已經罹於時效而駁回其請求
(B)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調查甲是否與有過失之事實而酌減賠償金額
(C)如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車禍之發生,亦因甲駕車超速(d2事實)所導致等旨。但由於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法院一律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雖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但如係受訴法院於職務上所得知之事實,亦得予以斟酌,但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9715
統計:A(28),B(11),C(29),D(3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再審、舉證責任

用户評論

【用戶】HowW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D)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雖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但如係受訴法院於職務上所得知之事實,亦得予以斟酌,但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8條之規定「I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II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用戶】花興大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要考慮到當事人的防禦權,避免突襲性裁判的...

【用戶】HowWe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D)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

【用戶】行雲流水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