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甲將乙列為被告向民事法院起訴,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無審判權云云時,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認其無民事審判權時,應以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為理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B)受訴法院裁定認其有民事審判權時,由於此係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被告就該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C)此訴訟於民事法院繫屬中,法院並非一律不得停止訴訟程序
(D)受訴法院如認此訴訟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受理訴訟之權限,關於此判斷,行政法院應受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321
統計:A(22),B(57),C(220),D(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指揮訴訟、支付命令
用户評論
【笙】評論
第 31-2 條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林佳霖】評論
甲將乙列為被告向民事法院起訴,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無審判權云云時,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A)受訴法院認其無民事審判權時,應以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為理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