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下列何種情形,適用民法第127條規定之兩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A)服裝公司承攬製作西服一套,對於西服定作人之報酬請求權
(B)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瑕疵,定作人定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修補請求權
(C)電腦供應商出賣平板電腦一部,買受人對於該供應商之電腦交付請求權
(D)建築商出賣房屋一棟,建商對於買受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9235
統計:A(212),B(32),C(38),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消滅時效、時效起算點與終止點、認領

用户評論

【用戶】WinMax Lin W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27 條(A)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514 條  (B)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

【用戶】Mike Lin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所以瑕疵和報酬不一樣?

【用戶】巴德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其實127條所列幾乎都是錢(除了第六項)稍微核對一下就找得出答案127條很常見,背一下不吃虧^^可以連126條一起更好(A)是承攬工作的報酬請求權(符合127條第五項規定)(B)是瑕疵修補請求權(C)電腦交付請求權(D)買賣價金請求權 

【用戶】巴德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其實127條所列幾乎都是錢(除了第六項)稍微核對一下就找得出答案127條很常見,背一下不吃虧^^可以連126條一起更好(A)是承攬工作的報酬請求權(符合127條第五項規定)(B)是瑕疵修補請求權(C)電腦交付請求權(D)買賣價金請求權 

【用戶】123 122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C跟D為什麼不算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用戶】Joyce Liau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27 條第7 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與第514 條第1 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照。另民法第127 條第8 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規範民法第367 條之請求權,而非民法第348 條第1 項的請求權,且該「商品」不包含「不動產」,最高法院78 年第9 次決議:「院長提議:對於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品,是否包括不動產在內?決議: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此觀該條款規定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與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之產物併列,不難明瞭。魯某為建築商人,製造房屋出售,其不動產代價之請求權,無上開條款所定消滅時效之適用。」參照。資料網路上回答

【用戶】WinMax Lin W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27 條(A)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看完整詳解

【用戶】巴德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其實127條所列幾乎都是錢(除了第六項)稍微核對一下就找得出答案127條很常見,背一下不吃虧^^可以連126條一起更好(A)是承攬工作的報酬請求權(符合127條第五項規定)(B)是瑕疵修補請求權(C)電腦交付請求權(D)買賣價金請求權 

【用戶】123 122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C跟D為什麼不算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用戶】Joyce Liau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27 條第7 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與第514 條第1 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照。另民法第127 條第8 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規範民法第367 條之請求權,而非民法第348 條第1 項的請求權,且該「商品」不包含「不動產」,最高法院78 年第9 次決議:「院長提議:對於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品,是否包括不動產在內?決議: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此觀該條款規定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與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之產物併列,不難明瞭。魯某為建築商人,製造房屋出售,其不動產代價之請求權,無上開條款所定消滅時效之適用。」參照。資料網路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