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 甲主張:甲與乙就某不動產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甲已給付其中1,000萬元,因乙未依約移轉所有權,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先位之訴),倘法院認甲遲延給付買賣價金,乙解除買賣契約有理由,惟乙將其已付價金全部沒收為違約金,顯然過高,應酌減違約金為300萬元,依回復原狀規定,請求乙返還扣除違約金後之剩餘價金700萬元(備位之訴)。第一審認甲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命乙返還價金500萬元。甲就先位之訴判決提起上訴,乙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上訴或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先位之訴部分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B)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但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認酌減至三百萬元,始為合理,應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命乙返還價金七百萬元
(C)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惟甲並未就備位之訴聲明上訴,不得就備位聲明為審判
(D)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全部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7722
統計:A(38),B(41),C(46),D(1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再審、判決誤寫或誤繕

用户評論

【用戶】Miu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2010.3.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787號要旨: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預備之訴為有理由時,就預備之訴固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惟對於先位之訴,仍須於判決主文記載駁回該部分之訴之意旨。原告對於駁回其先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應及於預備之訴,即預備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包括預備之訴部分)廢棄,依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否則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及預備之訴均獲勝訴且併存之判決,與預備之訴之性質相違背。

【用戶】Miu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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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2010.3.27   高雄律師-楊岡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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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2010.3.27   高雄律師-楊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