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關於訴訟代理人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B)第三人以甲夫、乙妻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乙得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
(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
(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6304
統計:A(39),B(190),C(63),D(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三審再審、訴訟能力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第41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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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感恩  Orz

【用戶】Sunny司法上榜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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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第41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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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第41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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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H2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重點五:訴訟代理人(B)第三人婆婆以甲夫、乙妻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乙得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 (原配反陸遊 釵頭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