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0 下列有關「小額訴訟程序」特色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如經原告同意,法院得為命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B)訴訟當事人在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經兩造合意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C)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D)對於法院所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一律不得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9281
統計:A(17),B(274),C(36),D(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指揮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標的

用户評論

【用戶】陳佳琪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第 436-21 條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用戶】陳佳琪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第 436-21 條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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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第 436-21 條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