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佳琪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第 436-21 條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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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第 436-21 條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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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第 436-21 條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