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A)偵查中的羈押合法,但不得逾兩個月(B)即使所犯非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就還是有延長次數、羈押期間之限制(雖然忘記規定在哪裡了但非常確定有)(C)偵查中法院並不需要訊問被告,只需審查檢察官所附之具體理由書即可裁定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
【簡察官】評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零八條第一項對於羈押期
【Jenny Yeh】評論
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vicky】評論
偵4羈8
【莫輕】評論
法規名稱:刑事妥速審判法 EN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第 5 條
【snoopy75smb】評論
(A)偵查中的羈押合法,但不得逾三個月,得延長一次,不得逾兩個月(X;偵查中的羈押合法,但不得逾「二個月」)(B)審判中的羈押,不得逾三個月,得延長之,每次不得逾兩個月,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但因甲所犯不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故不受延長次數之限制,羈押之期間也因而沒有限制(X;甲所犯不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故「受」延長次數之限制,羈押之期間也「有」限制)(C)偵查及審判中之延長羈押,皆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訊問後,以裁定延長之(X;審判中之延長羈押由法院裁定)(D)審判中之羈押期間,係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O)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 (羈押之期間)羈押被告,偵查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