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第 260 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夢冰玥天】評論
請問B選項錯在哪勒?
【真是棒】評論
(B)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非同一案件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為同一案,而且可不可以更行起訴是看§260。
【輪】評論
B選項,傷害罪和傷害致死,本來這件就是同一案件(構成要件皆同,只差在結果不同),假設是後面發現甲主觀上是故意殺人而非傷害,會變成「故意重傷➡️故意殺人既遂」,就根本不會是同ㄧ案件了。
【玥玦】評論
請問B選項錯在哪勒?
【倫】評論
B選項,傷害罪和傷害致死,本來這件就是同一案件(構成要件皆同,只差在結果不同),假設是後面發現甲主觀上是故意殺人而非傷害,會變成「故意重傷➡️故意殺人既遂」,就根本不會是同ㄧ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