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ya Peng】評論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悅悅】評論
(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三條 :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雙胞胎寶寶報到中,考試暫停】評論
(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三條 :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卡卡】評論
107年11月8日已修改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Minami Kaku】評論
股份有限公司:應自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