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
(B)證據雖已調查,但其內容尚欠明瞭者,可命再開辯論
(C)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D)再開辯論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8287
統計:A(180),B(126),C(1101),D(1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鑑定程序、第一編 法例 、交互詰問

用户評論

Bill Daniel】評論

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因無救濟利益!

胡愛晏】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改成可以?

snoopy75smb】評論

(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O)(B)證據雖已調查,但其內容尚欠明瞭者,可命再開辯論(O)(C)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X;得聲請)(D)再開辯論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O)

Bill Daniel】評論

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

胡愛晏】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改成可以?

snoopy75smb】評論

(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O)(B)證據雖已調查,但其內容尚欠明瞭者,可命再開辯論(O)(C)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X;得聲請)(D)再開辯論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O)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29 年度決議(四)決議日期:民國 29 年 11 月 26 日決議要旨節錄:……六、當事人或辯護人在原審聲請調查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舊法)載,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傳喚證人、鑑定人、通譯及調取或命提出證物之處分。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項(舊法)載,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益之證據。第二百七十九條(舊法)載,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阿四】評論

第289條(言詞辯論)  調查證★★★★,...

胡愛晏】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改成可以?

snoopy75smb】評論

(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