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
(B)證據雖已調查,但其內容尚欠明瞭者,可命再開辯論
(C)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D)再開辯論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8287
統計:A(180),B(126),C(1101),D(1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鑑定程序、第一編 法例 、交互詰問

用户評論

Bill Daniel】評論

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因無救濟利益!

胡愛晏】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改成可以?

snoopy75smb】評論

(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O)(B)證據雖已調查,但其內容尚欠明瞭者,可命再開辯論(O)(C)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X;得聲請)(D)再開辯論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O)

阿四】評論

第289條(言詞辯論)  調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