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Daniel】評論
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因無救濟利益!
【胡愛晏】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改成可以?
【snoopy75smb】評論
(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O)(B)證據雖已調查,但其內容尚欠明瞭者,可命再開辯論(O)(C)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X;得聲請)(D)再開辯論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O)
【阿四】評論
第289條(言詞辯論) 調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