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樓上說法只有部分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 202 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 用之。 其中,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結論:法條的確沒規定醫院、學校、其他機關團體必須要具結,但卻規定機關團體中的鑑定或審查人,在需要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必須要具結。 而本題的鑑定人之所以不用具結,是因為他只是做書面鑑定,並沒有言詞報告或說明。
【Moya Moya】評論
品靜超厲害
【林佳霖】評論
機關團體中的實施鑑定的鑑定或審查人,在需要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必須要具結。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小狐狸】評論
原來是醬啊~
【snoopy75smb】評論
(A)實際鑑定者為檢驗師乙,故乙應依法具結,否則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X;機關無須具結)(B)檢驗師乙依法本不須具結,因此該醫院所做的鑑定報告不因欠缺乙的具結而無證據能力(O)(C)該鑑定報告並不完備,法院應命他人另行鑑定(X)(D)檢驗師乙依法雖不須具結,但法院應傳其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方為適法的證據調查程序(X;非「應」而是「得傳其出庭」)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 (機關鑑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