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代他人報稅者,經受處以罰鍰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應受何種處罰?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C)處 1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10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6667
統計:A(147),B(20),C(4),D(1),E(0)

用户評論

悅悅】評論

記帳士法第34條 :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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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34條 :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