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a櫻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397 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用戶】Tina櫻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397 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用戶】Tina櫻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397 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用戶】Tina櫻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397 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用戶】monicababycat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關於公司之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之(B)關於公司之登記(解散),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之(C)公司經命令解散,主管機關得不經催告,依職權廢止其登記(D)公司經命令解散,主管機關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登記公司法§397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這二個得不經催告)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公司法§10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