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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定期存款原屬現金科目性質,應列示於流動資產,但是此筆存款已提供債務作質,就必須去了解所擔保的債務是長期或短期的,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此筆定期存款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反之則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如果定期存款作為存出保證金,則應依其保證期間,分別列示於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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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95.11.30舊法 第 15 條 :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修正日期民國103年 11月 19日 已刪除定期存款條文。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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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定期存款原屬現金科目性質,應列示於流動資產,但是此筆存款已提供債務作質,就必須去了解所擔保的債務是長期或短期的,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此筆定期存款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反之則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如果定期存款作為存出保證金,則應依其保證期間,分別列示於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用戶】小鼠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95.11.30舊法 第 15 條 :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修正日期民國103年 11月 19日 已刪除定期存款條文。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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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定期存款原屬現金科目性質,應列示於流動資產,但是此筆存款已提供債務作質,就必須去了解所擔保的債務是長期或短期的,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此筆定期存款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反之則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如果定期存款作為存出保證金,則應依其保證期間,分別列示於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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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95.11.30舊法 第 15 條 :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修正日期民國103年 11月 19日 已刪除定期存款條文。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