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74】評論
舊法 第48條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不宜全部由本期負擔者,得分期負擔之。現行法 第48條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前會計可以有非常損益項目,現在沒有了,而且不能分期
【游亦弘】評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2 條 災害損失: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如果根據這條在5年內平均分攤,是不是答案可以選C呢?
【monicababycat】評論
因為題目就是以商會法規定,所以以商會法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