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悅】評論
記帳士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記帳士法第7條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應註銷登錄。記帳士法第19條 :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帳士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雙胞胎寶寶報到中,考試暫停】評論
記帳士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記帳士法第7條 :記帳士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