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 甲重傷乙未成,乙乃向法院提起甲重傷未遂之自訴。於審判中,甲向乙道歉,乙遂具狀向法院表示願撤回自訴。數日後,乙心有不甘,故向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求檢察官偵辦甲之重傷未遂案件。關於乙的自訴及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撤回自訴不合法,因為自訴一旦提起,便不得撤回,以避免私人得以決定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與否,使其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故檢察官接受乙之告訴後,應將卷宗移送至自訴繫屬法院
(B)乙撤回自訴不合法,因為自訴人僅得就告訴乃論之罪撤回自訴,而重傷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故,檢察官接受乙之告訴後,應立即將卷證移送至自訴繫屬法院
(C)乙撤回自訴合法,因其為自訴人,自得決定是否撤回自訴。惟撤回自訴者,不得再提出告訴,故檢察官應就乙之告訴作成不起訴處分
(D)乙撤回自訴合法,因其為自訴人,自得決定是否撤回自訴。乙撤回自訴後,得再就該案件提起告訴,故檢察官得偵查並起訴甲之重傷未遂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3007
統計:A(33),B(530),C(480),D(6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準備程序

用户評論

呂品靜】評論

大家可以點法條進去看,刑法第 二三 章 傷害罪: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87 條本章中(第23章傷害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這裡沒有列舉到重傷未遂罪,故重傷未遂罪係非告訴乃論)

Taste Wei】評論

這個有點困難,之前小弟我在某題有寫過相關解答,有需要可以參考一下

YI-LIN】評論

刑訴第32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傷害告訴乃論重傷害非告訴乃論自訴之撤回告訴乃論

Lin Shih Jie】評論

傷害>>告訴乃論重傷害>>非告訴乃論自訴之撤回>>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