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大家可以點法條進去看,刑法第 二三 章 傷害罪: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87 條本章中(第23章傷害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這裡沒有列舉到重傷未遂罪,故重傷未遂罪係非告訴乃論)
【Taste Wei】評論
這個有點困難,之前小弟我在某題有寫過相關解答,有需要可以參考一下
【YI-LIN】評論
刑訴第32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傷害告訴乃論重傷害非告訴乃論自訴之撤回告訴乃論
【Lin Shih Jie】評論
傷害>>告訴乃論重傷害>>非告訴乃論自訴之撤回>>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