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wk838】評論
記帳士法第 8 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n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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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 8 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n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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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 8 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n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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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muchu】評論
記帳士法第8條(離職稅務人員執行職務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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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 8 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n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